在周琦事件发生后,周琦一方按照规定先后履行了三个争议解决流程,即“CBA联盟调解——CBA 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中国篮协仲裁”,其中,前两个流程中,周琦均以失利告终,诉求全部被驳回,而中国篮协是《国内球员聘用合同》规定的终裁机构。中国篮协要求周琦提供支撑其诉求的更多详细材料,周琦也随即表态“尽快向中国篮协补充材料,相信篮协能够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在外界看来,周琦一事如今经历了三轮调节和仲裁程序,周琦始终没有拿出足以扭转局面的证据材料,综合而言,此事恐怕也没有多少新证据新材料可言了。假如没有更新的材料,中国篮协的仲裁很难推翻CBA联盟的仲裁结果,仲裁结果大概率只会和之前一样。外界认为,中国篮协委婉地要求周琦提供详细材料,不过是给身为中国男篮国家队核心的周琦一个台阶下罢了。
而查看CBA联盟的《国内球员聘用合同》能够发现,其16.5条款规定:“任何一方都应均承诺遵守CBA联盟的调解结果、CBA 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结果、中国篮协的仲裁裁决结果。任何一方不遵守的,中国篮协、CBA联盟有权作出取消注册、取消备案登记、停赛等一切处罚。各方已充分考虑上述结果,承诺遵守无异议。”换言之,球员和俱乐部在签订合约时均已自动承诺,要严格遵守仲裁结果,否则可能会被处以取消注册、取消备案登记、停赛等一切处罚。此外,在CBA球员前述的《球员元素授权及承诺书》中也规定:“发生任何争议,球员和/或其俱乐部公司均同意仅将该争议提交中国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当然,即便如此,周琦仍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法院是否愿意受理专业属性很强的体育纠纷,就很难判断了。